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学校自身安全管理,做好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唐山市教育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承诺。
第二章 承诺要求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根据唐山市教育局意见签发承诺,每年一次,承诺期自当年1月1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学校法人代表通常为学校校长。
第四条 各处、室、系主管全面工作的正职或副职根据学校意见签发承诺,每年一次,承诺期自当年1月1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 承诺方式
第五条 采用书面方式承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状种类及签定主体规定如下:A类,《唐山市教育系统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唐山市直院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由学校法人代表和唐山市教育局签定;B类,《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由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签定。
第四章 承诺内容
第七条 A类责任状承诺内容主要为:
(1)把维护安全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和责任目标,制定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层层签定综合治理责任状,严格行使一票否决权,积极开展诚信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2)按照《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完善学校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制定并严格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校长安全负责制,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认真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设施到位、齐全且有效。
(3)决不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决不将学校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坚持与出租房屋的承包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督促承包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强化对学校食堂的管理,食堂工作人员持证健康上岗并定期体检,食品加工、储存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医务人员有从业资格,定期检查药品质量;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标准加强学校防治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防疫工作;以提高师生自救和逃生本领为目标在师生中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坚持经常性地加强和强化学校的德育工作、师德教育、学生的养成教育及对电工、司炉工、司机、各类实验员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师生安全。年内,学校应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火灾事故、师生人身伤害事故及师生违法犯罪现象。
(4)有事故及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指挥疏导机制;有严格的社会、家长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机制;有学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学校楼梯、走廊、护栏、玩教具、围墙、门窗、厕所、照明设备、电网铺设、电气设备、用煤取暖及煤气系统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教学实验室用的危险物品有专人保管和专门地点妥善存放;自备校车和其他校内车辆有定期保养、维护、保证安全的规定,租用的校车和其他交通工具有合法手续和安全要求。
(5)搞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故。积极做好“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和监控工作,不出现反弹,不发生规模聚集和外出滋事事件。年内,无民间矛盾激化,不发生影响全市稳定的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6)主动联系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认真抓好《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落实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结合,搞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确保学校良好的治安环境。制定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方案,每月上报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确保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安全稳定。
第八条 B类责任状承诺内容主要为:
1、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签订责任状承诺内容:
(1)把维护部门内部稳定及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督导。
(2)经常性教育本部门成员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定期检查部门所属办公场所及库房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努力避免和减少事故及案件的发生。
(3)结合本部门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4)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学校治安环境的治理,确保学校良好的治安秩序。
(5)搞好本部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年内不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
(6)部门干部要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招生、分配、基建、校办产业、财务管理和学生收费等方面坚持制度,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签订责任状承诺内容: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制度。
(2)经常性检查所负责的工作场所或库房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自己经管的财务要做到底数清楚,保管得力。
(4)平时下班要关好窗,锁好门,防治失窃现象发生。
(5)严格借用手续,避免学校财物流失。
第九条 A类责任状承诺内容,在唐山市教育局有调整需要或学校安全工作有特殊需要时,要随之调整并报请唐山市教育局审批备案。B类责任状承诺内容,在学校有调整需要或部门安全工作有特殊需要时,要随之调整并报请学校审批备案。B类责任状承诺内容,部分特殊岗位如家属院门卫岗位,可以在不违背本制度精神原则下,由主管校领导指导把关,由部门主管全面工作的正职或副职结合岗位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相关规定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