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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1

为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的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结构,规范全员聘任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只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市政府唐办字[2003]35号、唐政函[2006]10号)、唐政办函[2006]43号文件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唐教人字[2006]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法人负责制原则。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工作,组织制定学校聘任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办法,严格按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二条 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改革方案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党组织把关定向;要公开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法;聘用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有应聘与拒聘的权利,学校及各部门对现有教职工有聘与不聘的权利。

第三条 在编制内聘用的原则。从学校工作实际出发,在市教育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进行聘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过程要全面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育人水平、健康状况。专任教师以业绩考核、思想素质考核成绩为依据;教辅、管理和工勤人员以演讲答辩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坚持任人为贤,择优聘用。

第五条 规范化原则。要对照省市文件,在合同管理、科学设岗、搞活分配和妥善安置落聘人员方面进一步规范提高。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和各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组成,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聘任制实施方案、设岗方案,解决聘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查批准各部门聘任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聘任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制定设岗方案。设岗方案要将科学设岗与编制核定结合起来,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共设置管理、教学和工勤三种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聘任不得超过控制指导比例。除校级领导由上级党委或政府任命和党、团、工会组织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外,其他一切工作岗位均实行聘任制。

(一)设岗依据

1、对管理机构和校级领导的设岗数,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职数确定;

2、专任教师的设岗数,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文件)确定;

3、非教学人员的设岗数,依据《关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人[1999]70号文件)确定;

4、小学教师的设岗数,依据《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5号文件)确定。

(二)明确各岗位的竞聘条件。领导小组要根据设置的岗位,明确该岗位的竞聘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安排,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理论水平、文化业务素质和办事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受聘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有职业资格要求的要有执业资格证书(例如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获得所教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得聘用,一般不得聘用专业不对口教师);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师范部新聘用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历,否则不得聘为专任教师;到2006年12月31日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仍未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要求的一般不得聘为专任教师。

应聘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部门制定的与各岗位相适应的岗位任职条件。

(三)教代会讨论,上报审批。实施方案、设岗方案要认真听取党组织、工会、民主党派和教职工等各方面意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要以文件的形式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职工公布、实施。

第八条 聘任程序和办法

聘任工作开始后,除校级领导和党、团、工会组织中经选举产生的职务外,其他一切工作人员就地免职,等待新的聘任。聘任工作结束前,各部门的工作由党支部负责领导和协调。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设岗方案

聘任前要公布设岗方案,明确岗位设置和竞聘岗位条件。

(二)个人申请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条件要求填写《岗位应聘意向表》,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每人可以申请1-2个岗位。

(三)综合考核、竞争上岗

1、组织竞聘。某岗位只有一人申请,可由主聘领导根据平时考核成绩和聘用条件决定是否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聘任。同一岗位有两人以上申请,应组织竞聘。竞聘中层干部岗位,应面向全校教职工演讲答辩,校级领导为中层正职和牵头副职的主聘领导,校级领导和该部门中层正职或牵头副职为中层副职的主聘领导;竞聘中层部门所属岗位,应面向该部门全体工作人员演讲答辩,该部门主管领导和中层领导为主聘领导;竞聘教学岗位,应面向该岗位所在教研室(组)全体教学人员说课,并同时进行述职,该部门主管领导和中层领导为主聘领导。

2、考核评议。到会成员必须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评议方为有效。对教辅、管理、工勤人员的考核,采用演讲答辩与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竞聘者演讲答辩的基础上,按照主聘领导评议赋分占40%、群众评议赋分占30%、学年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出竞聘者的总得分,得分高者为聘用人选,对总分不合格者,应列为待聘人员。对专任教师的考核主要有业务考核和政治思想素质考核,在竞聘者说课的基础上进行业务考核;在述职和说课基础上进行政治思想素质考核,两项均按照主聘领导评议赋分占40%、群众评议赋分占30%、学年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出竞聘者该项得分,两项成绩相加,为竞聘者上岗总成绩,按成绩排序确定聘用人选,两项成绩中一项不合格者,应列为待聘人员。

3、批准。各岗位由主聘领导依据竞聘得分和岗位需要确定拟聘方案后,报聘任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层层聘任。

(四)公示。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一般公示7天,对公示人选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可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以下人员暂不聘任

(一)犯有严重错误,公安、纪检、组织部门决定正在隔离审查的人员。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及行政拘留不满一年的人员。

(三)因病一年内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已经个人申请、组织同意调出,准备或正在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 聘任期限

     第十条  获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聘任期限为三年,在试用期的新进大学毕业生、人事代理人员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对在我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单项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人员、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如本人有要求,其聘期可以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工勤人员、临时招聘的代课人员的聘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第四章 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二)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与受聘人签订合同,聘任其他人员由校长书面委托各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因领导变动而终止。

(三)聘用合同一律由市人事局提供,编内人员的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须经政府人事部门签证。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必须办理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

(四)合同需变更的,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学校、受聘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受聘人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本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根据受聘人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受聘人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3、受聘人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在学校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学校应当为受聘人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的人事档案,受聘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经济补偿。

(九)受聘人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受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学校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学校应当为受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受聘人享受工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所聘岗位和完成工作任务享受校内津贴、奖金,可以晋升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聘任单位不履行合同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有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六章 受聘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条 受聘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单位领导、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应按照受聘岗位的要求,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所在部门的安排,完成规定任务,并接受管理与考核。

第七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目标管理。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分工、制定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年度、学期计划,学校定期对各部门完成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学校各部门有权对受聘人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管理。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学期考核为依据;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任合同的任期进行。任期考核将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的受聘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请假管理。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考勤与请假的政策规定,具体规定见学校《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规定》(滦师政字[2004]06号)文件。对不符合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一)对擅自离岗人员隐瞒不报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追回擅自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并按校内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擅自离岗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培训提高。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受聘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培训内容,固定培训时间,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晋升职称、技术等级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落聘安置

第二十六条 未聘教职工安置办法要贯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在教育系统、本单位内部消化、分流为主,合理转岗,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条 对2006年3月3日以前进入我校的固定制身份人员落聘的,安置办法为:

(一) 内部消化。由学校为其提供一个新的就业岗位,原则上可安排管理、教辅或工勤岗位。

1、试聘。试聘分两种情况,一是适用于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人员和经学校聘任领导小组认定按试聘对待的人员。此类人员试聘期为一个学期,试聘期间停发校内津贴、奖金。试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本人申请,从下学期起转为正式聘任。二是适用于经学校协调安排在临时岗位工作的人员。试聘期限为一个学期,经考核合格,由本人申请可转为正式聘任。试聘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待聘。适用于试聘后仍不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经学校考核不合格者和试聘后本人不申请重聘者,以及有岗位应聘意向但未被聘任又不服从学校协调的人员。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待聘期限为半年,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考核后再行聘任。本人不申请重聘或考核后仍不合格者继续按待聘对待,连续待聘超过一年仍没有被聘者,一般视为下岗,下岗人员按我市规定的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 培训上岗。对落聘教师,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培训,提高素质后,重新受聘上岗。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应为未聘人员至少提供两次以上上岗的机会。

(三) 系统内调剂。报请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到边远地区学校、薄弱校任教。

(四) 离岗退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教职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工勤人员女达到45周岁,男达到55周岁一般提前离岗退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唐政办函[2006]43号文件精神,离岗退养人员,仍占用单位编制,离岗退养期间不再晋升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按离岗前档案工资享受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岗位津贴、奖金),工龄连续计算,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离岗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按档案工资调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五)辞退。适用于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两次以上拒聘者、师德败坏者以及其他符合辞退条件者。

第二十八条 对2006年3月3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新进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落聘后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辞退和落聘教职工,事前应填写《辞退和落聘教职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再正式与辞退和落聘教职工谈话或通知本人。

第九章  监督、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条 强化聘任工作中的监督力度。对聘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成立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单位内部发生的人事争议。该委员会由校级领导、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调解程序。教职工对聘任过程有疑问或对聘任结果不服,可在聘任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学校对其竞聘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一周内得出争议有效或无效的结论,并通知争议申请者,申请者在调解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学校;如对学校调解不服,可在学校调解之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仍然不服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级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结果为终结性意见。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要根据教职工的聘期、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组织续聘、解聘和改聘。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的重要依据。对学年考核成绩系列内后5%(人员较少系列的最后一名)人员应通过聘任领导小组再次评议,对存有严重问题的按试聘处理。

第三十五条 女教工产假期间,不参与聘任,除不享受校内津贴外,其他待遇与在职教职工相同。

第三十六条 新分配的毕业生和新调入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为一个学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三十七条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化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