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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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安全、规范、节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日常管理、维修、派遣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法定节假日,除值班备勤车辆,其它公车一律入库封存,车钥匙移交公车管理部门保管。

第四条 车辆实行定人定车驾驶、保管,原则上禁止除指定司机以外的人员驾驶。

第五条 司机要坚持车辆维修、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六条 车辆出车前,驾驶员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冷却水、润滑油、燃油、灯光、仪表、行路、制动装置等)。

第三章 车辆的派遣与使用

第七条 一般性公务派车由办公室安排,如车辆需在外过夜或行程太远,必须经校长批准。

第八条 各中层部门申请用车需填写《出差申报单》,注明出差人、事由、起止地点、预计返回时间,在出差前一天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出差人数决定是否派车,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出差人。

第九条 人数少于4人,原则上不派车;教职工个人事宜,学校一般不安排车辆,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搬家,或因病住院、出院,直系亲属丧葬等特殊事宜如果学校无公务,可派遣车辆。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所办事项,决定由谁带车,并通知司机及出差人出发时间。

第十一条 带车领导根据出差人所办公事,合理安排调度车辆,确定人员输送地点和集合时间,原则上不单独接送随车办私事人员。

第十二条 返程后,车辆入库。带车领导负责填写《用车报告单》并交办公室,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出车加油,须有带车领导和司机共同签字,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无派车手续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车辆,发现者按私用公车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司机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交通规章,做到爱车、遵章、守法。

第十六条 司机不准中途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乘车干部、职工也不得向司机索驾车辆,一经发现,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发生违章行为或交通事故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司机应尽力保证通讯畅通。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维修必须送市财政局指定的修理厂修理。

第十九条 须送修车辆,由司机提出修理意见并进行修理费用预算,经办公室领导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车辆送厂修理及修复接车须按学校财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参照学校物品采购制度,由司机、办公室人员、总务人员共同参与,车辆的验收修理项目应与送修项目一致,接车人必须在修理费的结算单上签字,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单独办理车辆维修各种业务手续。

 

               201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