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及各处室、系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接待原则】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学校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学校的接待工作由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接待,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相关处室、系部的接待由主管领导审批,报经主要领导备案,由主要领导通知办公室安排接待。
接待工作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接待标准、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接待人员确定】以下重大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㈠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㈡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等仪式活动;
㈢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以上规定以外,其他学校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安排协调相关人员出席。
第七条【车辆迎送】学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接待住宿】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客人的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一律安排单间或标间。同城接待不提供住宿。住宿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唐山财政局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公务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确需安排在校外用餐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桌餐,要注意节俭,菜品就地取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使用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高档酒、不上香烟。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第十条【会场布置】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一条【出行用车】学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上级部门来宾一般要接送站,重要来宾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单位、兄弟院校除校级领导外,一般不安排接送站。
第十二条【参观游览】学校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接待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预算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问责制度】学校接待单位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必要的相关手续附件。
公务接待报销坚持一次一清,一周内履行报销审批手续。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社会培训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根据财务有关规定,列入成本开支。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发布实施】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