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体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设一名副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财务室,隶属于总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总务处处长全面领导财务室工作,对主管校长负责。
第七条 财务室设主管会计1人、会计员2人、出纳员1人。财会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印章、现金、票证三分开。即主管会计负责印章,会计员负责票证,出纳员负责现金。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要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详细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备编制预算时参考。
第九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室负责编制。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编制首先要在了解本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分析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然后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再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在教代会上征求意见,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预算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要按照支出进度及时督促、收集、整理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室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上级有关部门和外单位通过学校有关部门核拨或返回的资金,各部门必须如数上缴学校财务室,不得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财务室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市收费管理局,不得出现坐收坐支问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按照上级财政每月拨付的授权额度作为支付范围,坚持按计划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开支。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凡各部门需用资金时,必须先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主管校长审批签字,然后按照资金数额大小分别由总务处主管财务工作的处长、财务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后方可动用资金。校级领导需用资金时,必须先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由校长签字批准后,按照资金数额大小分别由总务处主管财务工作的处长、财务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动用资金。但各部门必须按照学校统一预算计划使用资金,特殊情况要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准先支出后申请。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使用资金的批准权限。资金在500元以下的经常性支出一般由总务处主管财务工作的处长批准;500—2000元的由财务主管校长批准;2000元以上由财务主管校长请示校长,经校长同意后后方可动用。
第十七条 临时急需的小批量物品购置、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等支出尽量使用公务卡,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办法,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既要及时满足学校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又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超出2000元的财务支出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应以转账或网上支付形式结账。
第二十条 使用现金不得超过《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范围和数额,确需支付现金且金额超过结算起点的,要报请财务主管校长及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现金收入要按规定时间送存开户银行,并不得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从学校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 现金帐目要记载规范,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向外单位借出现金。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预支现金的,必须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报账,不得长期借用学校现金。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票据管理人员要依照《票据法》管理和使用票据,防止不规范票据行为和利用票据犯罪。
第二十六条 票据上的签章必须是学校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履行对付款票据审验签字手续。付款的单据必须是合法、规范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的单据。一般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人签字;固定资产单据要有经手人、验收人、记账人、领导人签字;差旅报销单、现金支领单必须有支领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校级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用现金结算且款额超过结算起点的单据必须有最后批准人的签字;通过汇票、支票结算的报销单据必须有主管校长签字。财会人员要在付款、记账前对原始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对不合法、不规范、签字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付款和记账。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财务报销时需履行以下手续:本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主管主管财务工作处长审核签字报销。校级领导财务报销时,需履行以下手续:本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字;校长审批签字;财务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由总务处主管主管财务工作处长审核签字报销。出差差旅费报销需先由办公室主任核实签字后,按上述程序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工作制度做好会计凭证的整理和保管。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要自觉、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主管副校长要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财务工作汇报,经常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为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部分项目的开支报销实行校长终审制度。即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最后报校长审核签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支持财会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情况,接受教代会对财务工作的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财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财会人员要履行好岗位职责,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准确回答有关领导对财务基本情况和基本数据的了解询问,当好领导的财务参谋,帮助领导把好财务关口。主管财务工作的处长要对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要对法人代表负责。对因工作疏忽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学校工作的要给予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照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有关人员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它财务管理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矛盾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