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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05

中共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保密工作,保障学校安全和稳定发展,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全体师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同一切泄密、窃密等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依法管理、突出重点的方针,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严守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保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党政办公室统筹管理、涉密人员具体负责、各部门支持配合的管理体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保密工作分管责任人,涉密人员为保密工作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 建立完善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职责。学校和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和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机构并确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将保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密事件。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职责为:带头遵守保密纪律;学习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责任为: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涉密载体及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发现泄密隐患或泄密行为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 秘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  下列事项,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利益或学校安全、利益的,确定为保密事项:

(一)接收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来标明密级的涉密文件、数据、信息、资料等国家秘密。

(二)承接各类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资料。学校考试(含考查)科目考试结束前的试题。

(三)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公开的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内部资料等。

(四)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记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敏感信息的有关记录和相关资料。

(五)教职工人事档案、人事任免、党员发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及相关信息。

(六)学校基建图纸等建设工程资料、财务预算、决算及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信息等。

(七)学校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未经公开发布或未经授权发布的专利、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

(八)未经公开的教师、学生奖惩、教职工考核、职称评审会议记录、结果及相关资料。

(九)未经公开的招生方案;

(十)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一般不产生国家秘密,无定密权。因特殊情况产生涉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按照国家秘密密级管理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校级副职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学校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督促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同志为主任,副职为副主任,秘书、档案、机要科室人员为成员。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工作要求、管理规定和会议精神。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保密工作统筹协调和督查督办。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等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机构队伍、经费、编制、基础设施、技术保障等工作。及时研判保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保密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制定学校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安排和部署、指导全校保密工作。督促指导和加强保密管理工作。完成学校党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保密工作任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保障学校核心机房、计算机、网站、及各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九条 涉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保密工作,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密人员由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遴选确定,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密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学校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试用、借用、实习人员从事涉密活动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须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持证上岗。涉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出国(境)及参加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涉密人员辞职、调动或岗位调整,应按规定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使用涉密载体(介质),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验证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均应办理清点登记签收手续,严格落实责任制。

第十五条 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由收文单位认真登记销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六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文件、资料或密品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 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运。

第十七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级文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文件,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十八条 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机要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五章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涉密载体(介质)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磁带、录音带及各种存储卡等。

第二十一条 收发涉密载体(介质),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名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介质),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三条 对外传递涉密载体(介质),应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涉密网络传递。学校内传递涉密载体,应由符合规定的人员专人传递。

第二十四条 保存涉密载体(介质),应选择安全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对涉密载体(介质)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应清退的涉密载体(介质),应及时如数清退。

第二十五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介质),确需携带须主要领导批准,但外出携带的涉密载体(介质)内只能存储与外出工作任务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涉密载体(介质)需要销毁的,由两人以上监销,同时详细记录,注明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人员等事项。

第六章  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提供、发布(含上网)信息,按照“谁提供(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信息的部门严格把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对外提供、发布,重要事项、信息由主要领导审定后对外提供、发布。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不提供、不公开、不上网。学校建设发展、教育科研、财务经费、招生就业、安全维稳等重要信息,以及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内部敏感信息在一定范围和时限进行内部保密管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未经会议纪要公开,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按照《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上传、转载、摘录涉密文件、信息。

第三十条 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学校工作秘密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涉密的,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要求其不得公开报道。

第七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涉外活动应报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涉外保密有关规定,制订保密措施,预防和杜绝涉密、泄密、窃密。未经批准,学校、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涉外活动中需要对外提供资料的,应根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的范围,并对确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审查。

第三十三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明确参观的范围、路线、项目及介绍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安全措施。

第八章 办公设备和通讯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或设备,应当采购经国家保密局测评机构等部门认证许可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及涉密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登记,标明密级,粘贴密级标识,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未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计算机网络产品或设备等不得接入涉密计算机系统或处理涉密信息。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网络配置、密级标识等。

第三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房)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设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场所,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三十八条 非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载体(介质)不得以任何形式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单机)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专人使用,专机专用。涉密计算机(单机)密钥口令由保密管理人员按密钥要求设置管理。涉密计算机(单机)临时调用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换或维修,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人员维修点进行,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监督,做好维修日志记录。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在未采取技术处理时,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十一条 对需报废的各类涉密计算机、涉密载体、设备或配件,应当登记造册,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经过市保密局涉密载体销毁中心报废,不得私自交易到废品收购站。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对讲机等普通通信设备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通过加密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电传机)传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图表等。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复印机应由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图表等,严禁复制密码电报。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密载体,需经学校领导批准,且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九章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四十四条 每逢在重大节假日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计算机网络传输涉密信息。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八)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九)不带涉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教职工予以奖励。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立即责令改正,减少损失和危害,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