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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第六条 在任期间,代表因退休、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退养等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委、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九条 教代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条 教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作报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作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与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权。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被荐校长人选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提案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委协调解决,必要是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活动。

第四章 义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代的任务。

3.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临时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4.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5.完成教代会交代的其他任务。

6.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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