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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1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为了给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保障校园网安全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包括系统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学校成立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遵循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及学校制定的关于校园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具全面负责校园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发展以及网络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条 校园网主节点安装在全校主要建筑物中,所有节点设备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专门管理维护,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第四条 凡是联入网内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不允许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运行、管理和发展。

第一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五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网络运行与网络信息的安全工作,责任到人。

第六条 学校校园网所有入网计算机的IP地址和计算机名及所属工作组必须按统一编排的方案进行设置,不得自行改动。

第七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九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入网用户必须遵守滦师政字[2004]18号《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家属区微机使用校园网络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三级结点场所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须协调好内部人员的使用时间,未经批准不得让外来人员及本校学生使用办公用计算机,更不得接纳外来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㈠违反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信息。

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布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㈨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谎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㈩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㈠未经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的。

㈡未经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㈢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㈣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㈤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㈥冒用学校办公室信息网络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㈦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㈧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㈨私自将外网ISP线路串接到校园网络,危害校园网络安全。

㈩故意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将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提供给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学校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用户,由“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适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有义务向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网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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