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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助学”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在国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力度的新形势下,本着资助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我校“爱心助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助学对象的确定条件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意外变故导致家庭支付学费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按在校学生总数22%至25%的比例确定贫困生并建立贫困生库。

按不超过在校生3%的比例,将贫困生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父母有残疾或亡故的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因伤病开支较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确定为特困生予以重点资助。

二、助学对象的确定程序

1.个人申请,写清家庭收入和其他相关情况。2.家庭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示经济状况证明。3.征求班主任和班内同学意见。4.组织外调。5.学校研究决定。6.公示。

贫困生和特困生每学年确定一次,在学年初进行。

三、助学措施

1.学校为特困生每人每月输入饭卡生活补助30元。2.特困生和贫困生的学费可按学期交纳,特困生还可缓交部分学费。 3.学年初未被确定为贫困生和特困生的学生,学年中间因意外变故导致家庭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4.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其待遇不低于社会同类人员从事该工作的标准。5.学校号召党员和教职工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结帮扶对子,进行重点资助。

四、激励措施

1.特困生评上奖学金、基本功标兵、见义勇为标兵、特殊贡献奖等奖项,奖金在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50%。2.专科阶段的贫困生和特困生学习成绩和表现突出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无纪律处分和补考后无不及格科目可参评国家助学金。

五、资金来源

1.上级“爱心助学”机构划拨的资助基金。2.学校从所收学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爱心助学基金。3.有固定收入的党、团员,每年为爱心助学活动交纳一次特殊党、团费。4.接受其他组织、单位、集体和个人为爱心助学活动提供的捐助。

六、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上述资金全部纳入学校爱心助学专项基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全部用于爱心助学活动,严禁挪作它用或直接发放给学生。

七、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爱心助学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爱心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位校级副职担任;成员由学生处长、团委书记、总务处长、各系部主任及爱心基金会会长担任。

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爱心助学组织工作。主任由学生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团委书记、总务处长兼任;成员由学生处干事、团委干事各一人及爱心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八、本意见自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原学校指定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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